炒股配资条件 盛屯矿业(600711)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发布日期:2024-09-07 17:58 点击次数: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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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屯矿业,代码:60071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查明,盛屯矿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故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拟决定:对盛屯矿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4年4月22日,盛屯矿业发布《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年4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4年5月18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盛屯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盛屯矿业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盛屯矿业案的索赔条件为:2022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1日间买入盛屯矿业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4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宋一欣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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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赐 炒股配资条件